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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畜牧獸醫(yī)處長受賄1485萬被判無期
時間:2015/3/18 11:30:00  作者:35941小編  來源:35941獸藥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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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便利操控公司中標省政府采購,借親戚名義入股公司獲得“分紅”,湖北省畜牧獸醫(yī)局重大動物疾病防控處原處長施秋艷涉嫌受賄1485余萬元。經審計署移送查辦,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日前經湖北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合辦公司

充當“保護傘”

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2年間,施秋艷先后擔任湖北省獸疫防治站站長、湖北省畜牧獸醫(yī)局(省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處副處長、處長。其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姜某等人賄款為其謀取相關利益,用于個人理財、借給親戚使用等。

2004年,施秋艷兼任湖北某動物保健公司(下稱動保公司)法人,與時任鄂州市獸醫(yī)站站長的姜某熟識。

2006年,姜某欲成立武漢某動物保健有限公司(下稱保健公司),經營獸用生物制品。按照程序,該公司需向省畜牧獸醫(yī)局申辦獸藥經營許可證,但該局規(guī)定,嚴禁為私營公司辦理該類許可證。于是姜找到施秋艷協(xié)商,希望與動保公司共同出資成立新公司。

同年8月,經施秋艷安排,動保公司出資1萬元,姜某出資9萬元,注冊成立了保健公司,姜任法人,并獨自經營管理該公司。一個月后,利用與動保公司的這層關系,保健公司成功申辦到經營許可證。

次年4月,在施秋艷的推薦下,姜某成功得到山東某公司疫苗在湖北地區(qū)的經銷代理權。隨后施又通過起草、下發(fā)省局相關文件,向下級單位推薦使用這種疫苗。

2008年1月,姜送給施秋艷20萬元以示感謝,并按對方指示,全部匯入以施秋艷妹夫名義開戶的銀行賬戶中。

547萬元“分紅”

被認定為受賄

2008年初,湖北省畜牧獸醫(yī)局籌備全省兩年度動物強制性免疫疫苗、動物標識類政府采購招標工作,施秋艷負責制定評分細則并擔任評標委員會評委。

姜某找到參加疫苗類招標的甲公司負責人,商定若該公司中標,便由保健公司負責其在湖北地區(qū)的技術服務,并按比例收費。同時,姜某與他人共同經營的乙公司也參加了動物標識類招標。

同年2月,施秋艷受姜某請托,在制定評分細則時進行操作,最終幫助甲乙公司都順利中標。同時,施還幫姜某擴展業(yè)務,讓另一家中標公司負責人將自己的售后技術服務交由保健公司代理。

同年6月,姜某想成立一家規(guī)模更大的丙公司代替乙公司,為了招標及獲關照,邀請施秋艷出資90萬元入股。但實際上施僅出資4萬元,余下86萬由姜某從乙公司賬戶提供。

2008年,動保公司從保健公司退股,施秋艷便在姜某的邀請下,以自己侄子的名義入股10萬元。但實際其僅出資2.5萬元,余下7.5萬元由姜某提供。

2010年,又一次兩年度招標工作開始,施秋艷如法炮制幫丙公司中標。為了感謝施秋艷并繼續(xù)獲其關照,姜某以分紅的名義,多次送給施秋艷共587.96萬元。

針對指控,施秋艷對利用職務收受姜某好處等行為無異議。但其辯稱,其中547.96萬元是公司股權變更后的分紅,而非受賄。

法院認為,施秋艷沒有正當出資理由和原因入股姜某的公司,雙方也無正當經濟來往。姜之所以邀施入股,無非是要利用其職權為自己的公司獲取更高利潤。施秋艷只是形式上的股東,不能享受該公司分紅,故收取的費用應認定為受賄金額。

收850萬

自稱“幫忙理財”

據(jù)指控,2009年4月,武漢某商貿有限公司為了讓其代理的某公司疫苗在政府采購中招標中標,負責人姜某送給施秋艷100萬元找其幫忙。施認為現(xiàn)金數(shù)額太大,于是姜某以自己的名義辦了一張銀行卡,存入錢后將銀行卡電子證書和密碼交給施秋艷。

2010年6月,招標工作前夕,姜某又向這張卡中存入100萬元,然而其公司卻未能如愿中標。但次年2月,經施秋艷提議,省畜牧獸醫(yī)局向省政府采購辦申請啟動了補招標程序,最終幫助姜某順利中標。于是姜又向卡中分3次共存入650萬元供施秋艷使用。施從該賬戶轉出31萬元借給親戚,其余款項均被用于個人理財。

對此施秋艷辯稱,他收取的850萬元只是幫姜某理財。其認為,銀行卡所有權屬于姜某,自己對卡內資金是授權后使用,而非所有權使用,故不能認定是受賄所得。

但法院認為,有事實證明施秋艷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姜某牟取利益的行為。姜向施提供的銀行卡賬戶電子證書及密碼,足以讓其動用或轉出卡上資金,而事實上施也這么做了。施秋艷實際掌控該銀行卡賬戶款項,且有占有該筆款項的主觀故意,故收受的850萬元應認定為姜某的賄賂。

去年5月,孝感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施秋艷非法收受1485.4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姜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兩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湖北省高院認為,施秋艷借股份分紅之名,實則掩蓋受賄,故應認定為受賄。同時,施秋艷具有收受姜某850萬元賄賂的主觀故意,其供述幫對方理財只是為收受賄賂找借口。

近日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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